县作为最古老的行政区域,在我国最

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县,最早出现于春秋时期。据史书记载,最早设县的国家是秦、楚。当时秦、晋、楚诸大国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加强边地防守力量,常常把新兼并得来的小国改设为县,而不用做卿大夫的封邑。

公元前年,秦最早开始设县,同年楚文王灭申后置申县

灭国置县而不再封赐于有功贵族,始于秦楚,时间在春秋中期。其后这种作法在各国被普遍采用。发展到春秋后期,一些国君对在国内战争中失败的贵族采邑,收回后也不再封赐,改设为县,由国君派人直接管理。

这表明在封国国君与封国内部贵族之间,国君的权势日益加强,一种新的权力集中于国君的体制正在形成。

初设的县大都位于封国之边地,远离国君所居之国都,但直属于国君。县作为一种地域型实体,不同于采邑之处在于县的内部有一套集中的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特别是有一套征赋制度。这一方面便利了国君的集中统治,另一方面加强了边防。它是国君设置的,它的治理者是由国君任命并代表国君进行治理。

县的长官听命于国君并按国君的意愿和利益来进行治理,并可以随时撤换罢免。在所辖地域内,县的长官行使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于国君的授予,无权独立行事。因此,作为一种地域型组织,县与封国的关系不纯粹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它的治理者与国君之间还存在指挥与服从的上下命令关系,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

这同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采邑相比,是一种全然不同的新的关系

到战国时期,县的设置已经相当普遍,县的长官也不再是世袭的。在县出现后的一二百年里,随着兼并的加剧,封国数量日减,一些强大封国的国土急剧扩张,彼此之间的战争规模和频率也随之增大增多。春秋末期,早期设置的县由于国土的扩展,都已远离边境,为加强对新获得的边境地区的治理,更重要地是为了防御敌国的入侵,于是一些封国在边地设置一种不同于县的地域组织,定名为“郡”。

在郡初置时,其功能不同于承担一般治理的县,郡具有军事防御的作用。郡县之间原本不存在联系,仅仅由于所处地理位置不同,功能不同而并存。但由于县的辖域大都是人口较为稠密的经济较发达地区,而郡则位于边远地区,相对较为落后,因此初期郡县之间,县的地位高于郡,故文献记载中有赵简子的“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的论述。

郡县之间形成正式隶属关系,出现于战国初期

当时,县制在各国的推行日趋普遍,秦国商鞅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普遍推行县制,并且合并乡村聚落设置新县。与此同时,一些早期所设之郡,经过多年开发和人口增长,以一郡守郡长官直接治理地域广阔的全境事务实为困难,于是将郡划分为几个小区,由郡守派官员负责一般民政事务管理,这些小的地域组织由于其地域规模与功能与内地县相当,于是也采用了县的称呼。

后来一些国家在县数日增的情势下,为便于管理,合数县而置郡,从而逐渐将郡县纳入一个体系,由特例到通例,使郡统县成为一种行政体制得到普遍推行。

到战国中后期,郡县体制在各国被广泛采用。但封国内原有的采邑体制作为一种残迹仍存在。

在郡县体制下,郡原有的特殊功能逐渐减弱,除沿边的郡以外,郡县在功能上已经没有什么区别,不同的仅是,县是郡下属的行政组织,郡守直接听命于国君,进而指挥县的长官。

秦统一中国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单一的郡县两级地方政府体制,县成为地方的基层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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