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的长河中,“水喻”的嬗变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过程,也是一个不断丰富的动态过程。春秋战国时期“水喻”的嬗变与周礼息息相关,特别是周礼中“刑不上大夫”和“德不配位”等观念,更是对水德与水刑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西周时期是水德发展最快也最稳定的阶段,周礼中除了大量地使用德性观念以外,也对水权、水利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从商周时期到秦朝都有非常多关于水德的条文出现,“水为君之源”也成为一句家喻户晓并广为流传的名言。
秦朝开始确立了重刑治天下这一基本治国理念,特别在秦朝对水德、水性以及水刑进行了系统总结和改革。
一、先秦时期水德观念的初步形成
周礼中对于水德的定义是“君德之源”,其中“君”指的就是西周时期的天子。《周礼·地官·师》中提到:“掌水曰君,掌水曰伯,掌水为雨曰师。”
《周礼·地官·司徒》也有类似的记载:“掌方泽之法,以平水土。”
而《礼记》则明确记载:“天子之泽十亩,大夫之泽五亩,士庶人之泽三亩。”
先秦时期水德观念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对水的自然属性进行了区分和规定。
1、区分“水之所宜”
水是一种自然物,它的属性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因此,古人把水分为三类,即自然之水、洁净之水。周礼中还明确提出了区分这三类水所具有的等级,其中灌溉之水在古人眼中属于天子水德;洁净之水在古人眼中属于诸侯水德;而干净的清水则是普通百姓之事。
“君不以民为利”,这是西周时期对于君臣之间关系的基本看法。周礼对君臣之间关系有这样一句评价:“不以民为利,而君之德也。”《礼记·礼运》中说:“君曰公、臣曰侯、父曰君、子曰父……以民为利者,其主不贵其母,与民分也。”
2、区分“善与恶之源”
从这一点来看,周礼中对于水德的认知还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即在对水德认知中“善”与“恶”不能混淆,必须区别对待。“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
从上面这句话可以看出,“善”的行为在水面前是不一样的,水所具有的特性就是能帮助万物而不与其争高下,处于众流之中而不与其相悖。所以古人将水德观念视为一种非常特殊的存在。
此外,《礼记·礼运》中也有类似的描述:水谷之子曰:“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无有入于无间,吾不知其名,强名之曰道。”
3、划分水德等级与评价
另外,根据水的自然属性,水德也有不同的等级和标准。这里对不同的水进行了等级和标准划分,比如“天子之泽十亩”就是对天子的十亩土地进行了划分。《周礼·地官·司徒》中也有类似的记载:“掌方泽之法,以平水土。”
其中“方泽之法”就是水德观念在一定时期内对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礼记》中对古代水德进行了评价,其中有一条记录为:“天旱不雨,民病疫而不治者,民之所恶也;天雨则民病,无食之民而水病;天旱不雨民病,则为水所侵;天雨不雨而水病者也,此所谓人之恶也。”
二、“刑不上大夫”观念影响下的水刑
先秦时期水德的出现,是受当时礼乐文化的影响,而礼乐文化从西周开始走向成熟,礼乐文化对水的态度就是要把最美好的德行放到重要位置上使用,这就使得“水德”成为最有价值的社会评价标准。
周礼中有大量的关于水德评价以及与此相关的水刑规定:《周礼》:“以正厥位则之礼。……”《周礼》中对各种德性都有相关条文记载,这些条文既体现了周人对于水道、水利等方面发展和重视,也对当时的水德产生了重大影响。
《礼记·王制》:“诸侯用三年之丧,三年无所伐,三年而祭;大夫用三年之丧,一年而祭;士、庶人用四年之丧,四年而祭。”
在《王制》中就有非常多关于德行、品德和德行之间关系的记载:“夫仁者与天地合其德,忠信以继人一身之命(《史记·夏本纪》)。”
三、秦统一后,儒家对水德提出了新的要求
秦朝统一后,法家思想占据了统治地位,儒家思想开始在秦朝占了主导地位,儒家的政治哲学也开始逐渐与法家思想融合在一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儒家思想的掌控,秦法中增加了很多法家法律中没有的内容,这也导致了秦国的刑法开始变得更加严酷。而秦统一后儒家对于水德、水性以及水刑的要求也开始逐步提高,《汉书·刑法志》中就有很多关于“水刑”的记载。
《秦律十八种》中有多条关于“水刑”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商律》《周礼》更是把“水刑”上升到了一种国家刑罚制度层面。《秦律十八种》中记载道:“水有十恶:一曰贪、二曰婪、三曰慢、四曰吝、五曰妒、六曰嫉、七曰傲、八曰欲、九曰妒、十曰恶。”
1、“水刑”对秦律的影响
在《商律》中,就记载了这样一条“水有十恶”的规定,这是秦律中对于水刑种类所作出的一条详细规定。从这条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水德还是水刑都比以前严格了很多。
同时根据《商律》之中的记载可以看出,“水刑”在当时还是比较普遍的,但是其适用范围却变得越来越小,越来越严格了。因为法家法律思想中虽然也有对水德提出了要求,但这条法律还并没有上升到一种国家刑罚制度的层面上。
也就是说在法家思想中对于“水刑”并不是特别重视。然而儒家思想则不同了,儒家思想在国家法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而且儒家思想也是中国古代最为先进的一种社会政治思潮之一。
由于儒家思想对于“水刑”的重视可以看出儒家已经开始对法律提出更高要求了,这也导致秦统一后“水刑”变得越来越严酷了。这一变化在《商律》《周礼》这些法律典籍中都有体现,而且从秦始皇时期开始就已经使用上了。
由此可见秦统一后“水刑”对于国家刑罚制度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为当时秦朝还是一个地广人稀的国家。而且在秦始皇时期就已经有专门负责处理水罪的官吏出现了,而且在秦朝灭亡之后也没有消失过一段时间。
2、儒家水德与刑法水德的要求
在秦朝水德思想上,儒家对水性、水刑以及水德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秦律中有很多关于水刑的规定,比如“非斗杀七十人者斩”、“杀人者死”、“以盗为水”等等。《商书·刑法志》中记载道:“其有能杀人者,得上所欲之田,得官爵。(以)为水刑。”
《商书·刑法志》中还记载道:“杀人者死!”而在秦朝的水刑上,除了前面所说的将人按其犯罪情节的轻重来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之外,秦律还将水刑进一步提高到了国家刑罚层面上。
在秦朝统一之后,儒家思想逐渐取代法家思想成为整个社会的主导思想并最终形成了儒家的法律统治体系。秦律在这之后对“水刑”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有能杀人者,得上所喜田,得官爵。”这其中将“水刑”上升到了国家刑罚制度层面上,这也是在刑法上与法家思想相呼应。
秦律还规定“有能杀人者,得上所欲田,得财物,可官爵封邑;不能杀者,死者死罪也。”这其中将儒家思想中所推崇和认可的行为与刑法相联系起来。在法家时代重刑主义是主流思想,但是在秦律时代法家与儒家之间相互联系起来变得更加紧密,也更加符合当时社会发展趋势。
在秦朝之前儒家一直强调人性本善这一点且重德;然而到了秦国后法家思想开始逐渐取代儒家的统治地位且重刑主义变得更加严格。
3、“水刑”与“五子之歌”
春秋战国时期,对于水德的要求已经逐渐提高,《汉书·刑法志》中记载道:“秦初有水法,用‘五子之歌’”。秦朝时已经出现了“五子之歌”,这首歌曲中把“仁、义、礼、智、信”作为了五种德行之中的第一等。
秦朝之后儒家又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水德要求,在这种严酷的水德要求下,儒家逐渐把水看作是“仁、义”中的一种德行。战国时期出现了很多的法家思想家,他们从秦国的水刑制度入手对秦朝进行了一系列深入探究,这也为之后秦朝严酷的“水刑”制度打下了基础。
战国时期还有很多“五子之歌”,这些歌主要分为三类:“一曰孟子之歌、二曰孟子之歌、三曰公孙之歌”。孟子篇中主要是记载了当时楚国人关于水德要求的一些内容。其中就有记载:“若夫水不涸则其为鱼鳖,水涸则鱼鳝不出;水不浊则其为江海,水无浊则其为渊泉;水不盈则其不能虚行而溢也。